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 律師被告 鐘金桃
郭美珍 卓榮煌 (即 卓蕋 之繼承人) 卓榮騰 (即卓蕋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4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萬8,340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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