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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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 李嘉羚 代理人 李嘉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李嘉羚│中國信託蘆│101年10月30│31,962元│By0000000│││││洲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