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司桃調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調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林文魁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珠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
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均設於臺北地院之轄區,依民事訴
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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