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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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再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304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3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本文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再字第304號刑事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在案。查本件原確定判決乃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案件,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款所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故該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所為之再審裁定,依前開規定,自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就本件再審裁定提起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