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9號原告乙○○
丙○○○甲○○原名 許鑫溢 .戊○○原名 許會玄 .丁○○原名 劉月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兆零柒佰伍拾捌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拾壹億零壹佰伍拾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陳秀貞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