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9號原告美國迪技德錸有限公司(DIGITALLIGHT,LLC)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 律師
周欣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第十行關於「應補繳裁判費1萬733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補繳裁判費1萬633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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