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司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司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司字第201號聲請人甲○○即基沅企業股份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基沅企業股份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5日同意就任為基沅企業股份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12月4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帳務尚未備妥,致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302號裁定,准予展延至98年11月24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11月25日起展延至99年5月2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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