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2289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復依同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查本件請求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調字第125號調解成立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