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91號聲請人丙○○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甲○○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5月7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38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5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甲○○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98年9月2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一、補相對人甲○○最近有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補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非影本)。三、補乙○○為抵押物所有權人或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四、補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五、補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聲請人已於98年9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債務人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