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76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林忠儀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代理人 趙珮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6,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83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2,384元,尚需補繳新臺幣4,4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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