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6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去世,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聲請人欲拋棄繼承,故聲請拋棄繼承云云。查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之住所地係嘉義縣○○鄉○○村○○鄰○○路○○○巷○○○號,依前揭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即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