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393號
原告 陸國華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 律師
被告 林成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11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11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隔離政策須居家隔離,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