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60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何榕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荺 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