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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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斗六西平路郵局法定代理人 陳素燕 代理人 黃思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陳萬全彰化銀行西螺分行│109年1月28日│500,000元│0000000│││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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