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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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債務人 鄭國雄 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但未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致本院難為判斷,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
一、受扶養人鄭德義、林素美各有幾名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分擔之扶養義務比例各為多少?
二、債務人、受扶養人鄭德義、林素美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由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給與之補助?受補助期間、金額?並提出補助款入帳之存摺影本(請劃線標記)。
三、有無以債務人、受扶養人鄭德義、林素美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數額,每年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有無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四、依債務人提列之膳食費6000元、機車油資手機通訊費2200元、水電瓦斯費1200元,加總數額並非債務人所記載之9770元,請債務人再整理表列各支出項目及計算總額,並應提出各項支出之單據。
五、債務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及負債金額。
六、債務人願意每月清償多少金額及用以清償之資金來源?
七、債務人有無配偶及子女?以上資料請依編號順序分項陳報或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