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426號債權人 劉昌盛昌盛製材工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家倫 (原名: 張煜明 )即煜欣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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