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4號
上訴人 陳榮輝 (CHEN,JUNG-HUI)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邦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41,6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9,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