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原告 高碧華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 律師

被告 鄒翔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黃毓庭

法官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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