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6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馨文具保人郭胤宗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許馨文」之記載應更正為「郭胤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沒入保證金對象「許馨文」之記載,顯為具保人「郭胤宗」之誤,爰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