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76號聲請人京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隆 代理人 廖玫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方俞┌───────────────────────────────────────────────────┐│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7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495,000元│DD0000000│100年1月28日│││究院黃輝珍│限公司淡水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