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原告江敏訴訟代理人 江林碧玉 被告 葉素琴
余忠勳 李瑞鵬 吳政龍 郭怡均 湯子毅 湯慰祖 陳淑貴 王智成 王智祥 吳嘉祥 謝曜駿 潘懷宗 楊紫妍 上列被告因刑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簡字第86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於被告第一審辯論終結暨提起上訴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上訴後之刑事案件案號為100年度簡上字第186號)。茲被告於審判期日以言詞撤回上訴,有審判筆錄可稽,刑事部分因撤回而告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即失所附麗,本院刑事庭依法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依首揭規定,應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以臻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邱光吾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