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重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13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黃琪雅 律師被上訴人九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繼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4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試行和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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