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被告九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繼鋒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