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嘉雄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自94年2月至94年4月初│94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6432號│94年度偵字第643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858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8月9日│95年1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1858號│94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8月29日│95年2月3日│├─┴──────┼──────────┼──────────┤││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9405號│95年度執字第1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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