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發全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甲○○
之7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春奕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537,851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8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