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九陽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瑞泰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主張抵銷抗辯,致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柯彩燕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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