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一五號
自訴人乙○○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