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蘇精哲
鄭銘仁 王正嘉 右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