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上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О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李英勇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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