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0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一四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甲○○犯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將扣案之變造 黃秋金 國民身分證上「甲○○」之照片一張沒收,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具理由提出上訴狀,復未於審判期日到庭,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瑗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