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長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七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均引用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公共危險等罪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七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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