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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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東縣政府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97年度東簡字第143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