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99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鑽石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3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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