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花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5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8年度花簡字
第6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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