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0號聲請人 高燕婷 被繼承人 高又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高又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四維村38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7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八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高又生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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