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慕瑩┌──────────────────────────────────────────────────┐│附表:96年度除字第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漢瑩實業有限│華南銀行前│000000000│30,000元│95年5月20日│PC0000000││││公司│鎮分行││││││├──┼──────┼─────┼──────┼────────┼───────┼──────┼───┤│002│漢瑩實業有限│華南銀行前│000000000│30,000元│95年6月20日│PC0000000││││公司│鎮分行││││││├──┼──────┼─────┼──────┼────────┼───────┼──────┼───┤│003│漢瑩實業有限│華南銀行前│000000000│30,000元│95年7月20日│PC0000000││││公司│鎮分行││││││├──┼──────┼─────┼──────┼────────┼───────┼──────┼───┤│004│漢瑩實業有限│華南銀行前│000000000│30,000元│95年8月20日│PC0000000││││公司│鎮分行││││││├──┼──────┼─────┼──────┼────────┼───────┼──────┼───┤│005│漢瑩實業有限│華南銀行前│000000000│60,000元│95年6月20日│PC0000000││││公司│鎮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