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素禎上列被告因犯賭博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100年度速偵字第5398號)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牌壹副及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素禎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2日以100年度速偵字第5398號為緩起訴處分,至102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法對本案扣押物即麻將牌1副及新臺幣(下同)2,220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復有規定。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麻將牌1副及2,22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