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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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楊呂綉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