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告 陳宛如 被告 陳忠貴 訴訟代理人 劉有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交付提款卡)事件,因兩造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所爭議。本院經審酌卷內相關事證,及聽取兩造陳述後,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一千零九十八元(即系爭提款卡帳戶於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之存款餘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