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吳東淵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春治 發支付命令(10
2年度司促字第418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4,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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