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張芳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曾國俊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提出本件交通事故之報案資料或相關起訴書、判決書(影本
即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