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調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張芳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曾國俊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提出本件交通事故之報案資料或相關起訴書、判決書(影本
  即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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