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埔小字第13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粘舜強
被 告 黃宜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參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