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蕭仲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
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