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三三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台灣建業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展期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尚有部分債權債務未釐清,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前聲請展期至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惟仍未能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