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因保證人甲○○即被告之母親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提出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嗣因被告於停止羈押後,新發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經本院命再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認被告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