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丙○○
丁○○甲○○己○○乙○○庚○○○右原告與被告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柒萬貳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伍仟叁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零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萬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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