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二七號
被告甲○○THI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THIHON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犯嫌重大,且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二月廿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