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簡調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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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調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朱瑞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 何阿石 、 何金生 、 何振木 、 何進乾 為被
告,然未提出被告何阿石等4人之年籍資料,其中被告何金
生、何進乾更記載「住所不明」,且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何
阿石等4人業已死亡,使本院難以確定被告何阿石等4人之當
事人能力及住所或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
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附表:
㈠被告何阿石、何金生、何振木、何進乾除戶戶籍謄本或最新戶
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倘被告何阿石、何金生、何振木、何進乾已死亡,則提出其等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應以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提出起訴狀及證物,且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
狀及起訴狀所附證物之繕本。
㈢宜蘭縣○○鄉○○段○○○○號之地籍圖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