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司雄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呂天炎
相 對 人  呂素惠
            之2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27,306元(計算式:本件34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
  99,996元/㎡×2,926㎡×545/100000+本件82號26樓之3
  號房屋最新課稅現值2,032,700元=3,627,306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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