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呂天炎
相 對 人 呂素惠
之2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27,306元(計算式:本件34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
99,996元/㎡×2,926㎡×545/100000+本件82號26樓之3
號房屋最新課稅現值2,032,700元=3,627,306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