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聲字第33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王財源
抗告人與聲請人 賴賢勤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